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治理部令 第1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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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布日期:2023-11-10 15:05:26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治理部令
第12号
《应急治理行政裁量权基准暂行划定》已经2023年10月7日应急治理部第25次部务集会审议通过,现予宣布,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部长 王祥喜
2023年11月1日
第一条 为了建立健全应急治理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规范行使行政裁量权,包管应急治理执规律则有效实施,;す瘛⒎ㄈ撕推渌橹恼比ㄒ,凭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执规律则和有关划定,制定本划定。
第二条 应急治理部分行政裁量权基准的制定、实施和治理,适用本划定。消防救援机构、矿山宁静监察机构、地动事情机构行政裁量权基准的制定、实施和治理,凭据本划定的相关划定执行。
本划定所称应急治理行政裁量权基准,是指结合事情实际,针对行政处分、行政许可、行政征收征用、行政强制、行政检查、行政确认、行政给付和其他行政行为,凭据裁量涉及的差别事实和情节,对执法、规则、规章划定中的原则性划定或者具有一定弹性的执法权限、裁量幅度等内容进行细化量化,以特定形式向社会宣布并施行的具体执法标准和标准。
第三条 应急治理行政裁量权基准应当切合执法、规则、规章有关行政执法事项、条件、程序、种类、幅度的划定,做好调解配合行政行为的一般法与调解某种具体社会关系或者某一方面内容的单行法之间的衔接,确保法制的统一性、系统性和完整性。
第四条 制定应急治理行政裁量权基准应当广泛听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依法包管行政相对人、利害关系人的知情权和加入权。
第五条 制定应急治理行政裁量权基准应当综合考虑行政职权的种类,以及行政执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执法要求和外地区经济社会生长状况等因素,确属须要、适当,并切合社会公序良俗和民众合理期待。应当平等看待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类别、性质、情节相同或者相近事项的处理结果应当基本一致。
第六条 应急治理部分应当牢固树立执法为民理念,依法履行职责,简化流程、明确条件、优化效劳,提高行政效能,******水平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便当。
第七条 应急治理部分行政处分裁量权基准由应急治理部制定,国家消防救援局、国家矿山宁静监察局、中国地动局凭据职责划分制定消防、矿山宁静、地动领域行政处分裁量权基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级应急治理部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消防救援机构,国家矿山宁静监察局各省级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动局可以依照执法、规则、规章以及上级行政机关制定的行政处分裁量权基准,制定本行政区域(执法统领区域)内的行政处分裁量权基准。
县级应急治理部分可以在法定规模内,对上级应急治理部分制定的行政处分裁量权基准适用的标准、条件、种类、幅度、方法、时限予以合理细化量化。
第八条 应急治理部分行政许可、行政征收征用、行政强制、行政检查、行政确认、行政给付以及其他行政行为的行政裁量权基准,由卖力实施该行政行为的应急治理部分或者。ㄗ灾吻⒅毕绞校┯敝卫聿糠制揪葜捶ā⒐嬖颉⒐嬲潞捅炯度嗣裾府有关划定制定。
第九条 应急治理部分应当接纳适当形式在有关政府网站或者行政效劳大厅、本机关效劳机构等场合向社会果真应急治理行政裁量权基准,接受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监督。
第十条 应急治理行政处分裁量权基准应当坚持过罚相当、宽严相济,制止畸轻畸重、显失公正。
应急治理行政处分裁量权基准应当包括违法行为、法定依据、裁量阶次、适用条件和具体标准等内容。
第十一条 执法、规则、规章划定对同一种违法行为可以选择处分种类的,应急治理行政处分裁量权基准应当明确选择处分种类的情形和适用条件。
执法、规则、规章划定可以选择处分幅度的,应急治理行政处分裁量权基准应当确定适用差别裁量阶次的具体情形。
第十二条 ?钍畹拇忧帷⒁话恪⒋又夭愦吻樾斡Φ泵魅肪咛,严格限定在法定幅度内。
?钗欢ń鸲畋妒,应当在最高倍数与最低倍数之间合理划分不少于三个阶次;最高倍数是最低倍数十倍以上的,应当合理划分不少于五个阶次;?钍钣幸欢ǚ鹊,应当在最高额与最低额之间合理划分不少于三个阶次。
第十三条 应急治理部分实施行政处分,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分与教育相结合,发挥行政处分教育引导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觉守法的作用。
应急治理部分实施行政处分时,应当责令当事人纠正或者限期纠正违法行为。
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
执法、行政规则划定应领先予没收物品、没收违法所得,再作其他行政处分的,不得直接选择适用其他行政处分。
第十四条 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分,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分。
第十五条 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可辨认或者不可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分,但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时有违法行为的,应当给予行政处分。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分。
第十六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实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结果的,不予行政处分。首次违法且危害结果轻微并实时纠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分。
除已经凭据划定制定轻微违法不予处分事项清单外,凭据本条第一款划定对有关违法行为作出不予处分决定的,应当经应急治理部分卖力人集体讨论决定。
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分。执法、行政规则另有划定的,从其划定。
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分的,应急治理部分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第十七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分: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或者事故危害结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应急治理部分及其他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应急治理部分查处违法行为或者进行事故视察有立功体现的;
(五)执法、规则、规章划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分的。
第十八条 当事人保存从轻处分情节的,应当在依法可以选择的处分种类和处分幅度内,适用较轻、较少的处分种类或者较低的处分幅度。
当事人保存减轻处分情节的,应当适用法定行政处分最低限度以下的处分种类或者处分幅度,包括应当并处时不并处、在法定最低?钕拗狄韵氯范ǚ?钍畹惹樾。
对当事人作出减轻处分决定的,应当经应急治理部分卖力人集体讨论决定。
第十九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重处分:
(一)因同一违法行为受过刑事处分,或者一年内因同一种违法行为受过行政处分的;
(二)拒绝、阻碍或者以暴力方法威胁行政执法人员执行职务的;
(三)伪造、隐匿、扑灭证据的;
(四)对举报人、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攻击抨击的;
(五)执法、规则、规章划定其他应当从重处分的。
爆发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等突发事件,为了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事件引起的社会危害,对违反突发事件应对步伐的行为,应当依法快速、从重处分。
当事人保存从重处分情节的,应当在依法可以选择的处分种类和处分幅度内,适用较重、较多的处分种类或者较高的处分幅度。
第二十条 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畹男姓处分。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执法划定应当给予?畲Ψ值,凭据?钍罡叩幕ùΨ。
对执法、规则、规章划定可以处以?畹,当事人首次违法并按期整改违法行为、消除事故隐患的,可以不予?。
第二十一条 当事人违反差别的执法划定,或者违反同一条款的差别违法情形,有两个以上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违法行为的,适用差别的执法划定或者同一执法条款划定的差别违法情形,凭据有关划定划分裁量,合并处分。
第二十二条 制定应急治理行政许可裁量权基准时,应当明确行政许可的具体条件、事情流程、治理期限等内容,不得增加许可条件、环节,不得增加证明质料,不得设置或者变相设置歧视性、地区限制等不公正条款,避免行业垄断、地方;ぁ⑹谐≈Ы。
应急治理行政许可由差别层级应急治理部分划分实施的,应当明确差别层级应急治理部分的具体权限、流程和治理时限。关于法定的行政许可程序,卖力实施的应急治理部分应当优化简化内部事情流程,合理压缩行政许可治理时限。
第二十三条 执法、规则、规章没有对行政许可划定命量限制的,不得以数量控制为由不予审批。
应急治理行政许可裁量权基准涉及需要申请人委托中介效劳机构提供资信证明、检验检测、评估等中介效劳的,不得指定具体的中介效劳机构。
第二十四条 执法、规则、国务院决定划定由应急治理部分实施某项行政许可,没有同时划定行政许可的具体条件的,原则上应当以规章形式制定行政许可实施规范。
第二十五条 制定应急治理行政征收征用裁量权基准时,应当明确行政征收征用的标准、程序、权限等内容,合理确定征收征用工业和物品的规模、数量、数额、期限、赔偿标准等。
对行政征收项目的征收、停收、减收、缓收、免收情形,应当明确具体情形、审批权限和程序。
第二十六条 制定应急治理行政强制裁量权基准时,应当明确强制种类、条件、程序、期限等内容。
第二十七条 制定应急治理行政检查裁量权基准时,应当明确检查主体、依据、标准、规模、方法和频率等内容。
第二十八条 凭据执法、规则、规章划定,保存裁量空间的其他行政执法行为,有关应急治理部分应当凭据类别细化、量化行政裁量权基准和实施程序。
第二十九条 应急治理部分在作出有关行政执法决定前,应当见告行政相对人行政执法行为的依据、内容、事实、理由,有行政裁量权基准的,应当在行政执法决定书中对行政裁量权基准的适用情况予以明确。
第三十条 应急治理行政裁量权基准需要以规章形式制定的,应当凭据《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划定,履行立项、起草、审查、决定、宣布等程序。
应急治理部分需要以行政规范性文件形式制定行政裁量权基准的,应当凭据国务院及有关人民政府关于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治理事情有关划定,履行评估论证、果真征求意见、正当性审核、集体审议决定、果真宣布等程序。
第三十一条 应急治理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后,应当凭据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制度确定的程序和时限报送备案,接受备案审查机关监督。
第三十二条 应急治理部分应当建立行政裁量权基准动态调解机制,行政裁量权基准所依据的执法、规则、规章作出修改,或者客观情况爆发重大变革的,应当实时凭据程序修改并宣布。
第三十三条 应急治理部分应当通过行政执法情况检查、行政执法档册评查、依法行政考核、行政执法评议考核、行政复议附带审查、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处理等方法,增强对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四条 推进应急治理行政执法裁量规范化、标准化、信息化建设,充分运用人工智能、大数据、云盘算、区块链等技术手段,将行政裁量权基准内容嵌入行政执法信息系统,为行政执法人员提供精准指引,有效规范行政裁量权行使。
第三十五条 本划定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宁静生产监督治理总局2010年7月15日宣布的《宁静生产行政处分自由裁量适用规则(试行)》同时废止。